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
关于继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-j9九游会网站
发布时间:2021-05-24 09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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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号:沪财税〔2021〕18号
发文单位: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
发文日期:2021-05-18
废止日期:2023-11-29
索引号:sy00242785x0202101049
主题分类: 政策文件
名称: 关于继续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
状态:全文废止失效
注释:全文失效。参见:《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(第二十批)的通知》(沪财法〔2023〕9号)。
各有关单位:
为贯彻落实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),结合本市实际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,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,《》(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)同时停止执行。
二、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符合国家免征规定的费款,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费额或予以退还。
附件:《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)
上海市财政局
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
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
2021年5月18日